1.基金财产
①基金未托管;
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
③未按约定投资运作基金财产;
④违规使用基金财产。
2.适当性管理
①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
②未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③未做好适当性材料保存;
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3.从业资格
中基协曾经就《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在依法从事基金业务的机构中从事基金业务的服务人员,应向中基协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4.信息披露
①未按约定进行披露;
②披露信息不真实;
③上市公司持股信披违规;
④违反信披承诺。
5.投资运作
①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
②未按照合同约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③未按合同约定将部分处于清算过程、尚有未变现资产的私募基金可变现资产及时变现,并分配给投资者;
④部分基金到期后未积极采取措施清收对外投资款;
⑤不公平对待投资者;
⑥个别基金的关联交易行为未经过公司内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审批,未完成投资标的的工商变更确权,未向投资者有效披露关联交易架构情况;
⑦部分基金在未取得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情形下,擅自更改合同条款;
⑧在未收到项目方回款的情形下,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⑨基金合同内容不完备,投资协议要素不齐全;
⑩公司未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决策和留痕;
⑪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私募基金进行建账管理、会计核算,未编制基金年度报告、未向投资者分配基金收益;
⑫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及时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增加注册资本程序;
⑬对于被投资企业年报中应付给管理人的投资款金额异常等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了解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