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货物确实为我国国产,需要提供出口货物在港未再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可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A/FORM B/FORM E/FORM F/FORM R等)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
“未再加工证明”的英文为“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CERTIFICATE HAD NOT BEEN 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STAY/TRANSHIPMENT IN HONGKONG”。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