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更新:2024-07-21 08:00 发布者IP:113.118.187.110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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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很多中小企业不管是对于未来规模化拓展,还是对未来上市的期许,不约而同都会面临财税架构的搭建或者重组,如果我们细心分析国内大部分餐饮上市企业财税架构,就会不难发现合伙企业的身影;那么合伙企业在未来股权交易中究竟如何缴税呢?

这时很多入就会有疑惑了,合伙企业(假设合伙人中都为自然人)的股权交易所得是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还是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所得税呢?

1、如果企业非创投企业: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所得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作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企业为创投企业,企业可以有两种核算方式进行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税(2019) 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备注:创投企业设立及备案条件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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