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的emc电磁兼容性
合乎方案是依据1992年通信网络法(RadiocomunicationsACT1992)制订的,包含了普遍的商品,包含电机驱动器和电加热的电器产品、气动工具和相近商品、灯泡和相近机器设备、电视接收器和音响系统、信息科技商品、工业生产科学合理和诊疗实验仪器、打火汽*发动机和氩弧焊机器设备等。该方案依据商品干扰信号的隐患将设备分成三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商品务必附带C-Tick标识。可是,无论商品属于哪一类,都需要满足相应的EMC规范。
一类商品:仅有对应用无线网络频带的专用设备有轻度危害的商品,如手动式电源开关、简易电磁阀、无刷电机绕线式电机永磁同步电机、交流电/环形变压器、电阻器等,该商品在制造和市场销售环节中可自行申请办理C-Tick标示。
二级商品:微控制器或连钟表数码科技设备、电子整流器或滑环电机、氩弧焊机器设备、互换电源供应器、亮度控制器和电动机速率控制板、信息科技(CISPR22)电信网智能终端等对应用无线网络频带设备危害比较大的商品(自2003年11月7日起,从第三类改成第二类)。
三类商品:工业生产、科学合理、诊疗实验仪器(CISPR11)等对应用无线网络频带机器设备危害明显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