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规(10 CFR 429及430)强制要求制造商、品牌商向DOE提交两份重要声明文件。一份是CertificationReport,另一份是ComplianceStatement。要求提交的文件按照DOE公布的格式填写,相关Templates可在MMCS下载,其中证书报告可委由第三方单位代表制造商/品牌商提交。
参考法规:
美国联邦法规:10 CFR 429 和10 CFR430
其中,10 CFR 429规定了样品选用规范和报告规范;
10 CFR 430规定了测试方法和符合性声明规范。
产品范围:
DOE监管许多电器和消费类电子产品,包括EPS、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布、家用取暖设备、微波炉、电池充电器、吊扇灯套件、荧光灯镇流器等;
DOE认证资料:
如无特殊说明,测试样品至少2个;产品技术文件(每个单一型号的产品类别(productclass)、制造商/品牌商名称),周期约是2-3周左右,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Q:需不需要注册,有什么要求和周期?
A:需要注册,需要客户有美国进口商,并且授权给我们公司进行递交数据,周期3-4周(从递交数据起算,不包括测试和授权所花费的时间)。
Q:与加州 CEC 有什么区别?
A:针对的地区不同,结果的判定标准不同:加州CEC要满足充电能耗的能求(CEC-400-2017-002:(W)),而美国DOE要求是产品的单位能耗(EERE-2008-BT-STD-0005-0256),但因为测试方法一样,测试数据可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