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RoHS控制管理目的
1、定义产品环保管制作业流程及权责,使在对供货商评鉴、样品评估、采购进行检验,制程设计与管制及产品出货等过程得到有效管控,使出货产品危害物含量符合客户要求。
2、执行有毒物质含量标准:如客户有特别要求者依客户要求执行.
二. RoHS控制管理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原材料及直接用于产品加工用之生产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环境物质的供货商评鉴、样品评估、采购、进料检验、制程设计与管制及产品出货等环节的环保管制过程.
三. RoHS控制管理定义
WEEE: 废弃电子电器设备指令
RoHS:欧盟关于有害物质使用禁令,有害物质含量限制分别为:镉(Cd)为100ppm、铅(Pb)/汞(Hg)/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五项均为1000ppm.,本公司依此建立公司内部标准即为(BS-01)以要求所有配合供货商遵守之。
四. RoHS控制管理权责
4.1 总经理: 负责环境相关物质的管理领导工作,过程重大事项的裁决.
4.2 管理代表:环境相关物质的管理相关文件的拟定,环境相关物质的法令法规了解及纳入,环境相关物质异常处理及回馈,负责主导公司环境相关物质管理系统之规划、推行、监督、信息沟通及环境相关物质会议的召开,并负责产品环保教育训练的推动。
4.3业务部:接获客户的环保要求及相关规格,并将其传递给工程部(新机种/新产品)或品质管理部(旧机种已交货之产品新门要求)
4.4 技朮部:
4.1.1在外购物料承认阶段,评估物料/零件各项物质成份含量是否符合客户环保规格要求,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产品环保证明数据。
4.4.2(依客户环保要求)在蓝图中规定产品环保管制标准等进行管制。
4.5 品质管理部:
4.5.1稽核及评估供货商的危害物质管制标准及能力,并对供货商进行产品环保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
4.5.2督导供货商进行产品环保管制,并与供货商签定环保协议及提供相关环保数据,确保其管制标准及措施合乎环保要求.
4.5.3依危害物质管制标准和相关检验标准制订公司RoHS管制标准。
4.5.4IQC确认外购件交货供货商是否贴环保标示及第三方测试报告
4.5.5稽核制程,确保未经验证的有机溶剂等物质,不直接用于产品上。
4.6 采购部:
4.6.1依本办法标准要求选择和评估供货商。
4.6.2与供货商明定业务往来时对环保要求之责任,并在采购订单上注明。
4.6.3协助对供货商进行产品环保管制,提供产品环保数据及异常处理。
4.7生产部:
4.7.1设计生产制程工艺时,应评估并防止危害物质混入产品及制程。
4.7.2主导生产辅助材料的产品环保要求的验证,确保制程符合客户环保要求。
4.7.3进行设备、治具之验证,确保无有害物质污染,并协助产品环保异常发生时之分析原因及异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