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各国家地区通过书面法律或法令确定下来的有:REACH法规附录17;德国German:GS认证、LFGB;美国US:EPA;中国:GB,GB/T,GB/Z
REACH 法规附录17第50条
REACH法规附录17中关于多环芳烃的要求如下:
1.2010年起,填充油含有以下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在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
----超过 BaP: 1mg/kg
-----以PAHs总量计,超过10mg/kg
上述限制将予以承认,假如polycylicaromatics(PAC)萃取物(依石油协会标准IP346:1998方法量测)小于3%亦可。且生产者或进口商在每6个月或主要操作改变时,均会对BaP及所列PAHs的限制值之符合性,及相关PAC抽提物的测量值进行控制
2.2010 年1 月1 日以后,用于的再生轮胎和轮胎面(tyres and treads forreteading)所含填充油如超过第1 项限值者,将不得投放市场。
上述限值将予以承认,假如硫化橡胶化合物不超过35%贝质子(Bay protons)亦可( ISO 21461量测与计算)。
3. 如再生胎面所含填充油未超过第1项限值时,则第2项的限值不适用于再生胎。
4. 这里的轮胎意思是交通工具用的轮胎,包括: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7年9月5日建立的2007/46/EC所认可的机动车辆及他们的拖车;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3年5月26日建立的2003/37/EC中认可的用于农业和林业的拖拉机及他们的拖车,可交换的拖车系统及组成部件,以及可分离的技术单元
----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3月18日建立的2002/24/EC中认可的两轮和三轮车辆,废除欧盟理事会92/61/EEC。
2013年12月6日,欧盟通过了有关修订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的终提案,并已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该修订将于2015年12月27日正式生效。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主要是限制轮胎的填充油中的多环芳香烃(PAHs),此次提案将多环芳香烃(PAHs)的限制扩展到了能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