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3.包括:制种、“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畜禽饲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自2016年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物品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外,一律征增值税。
2.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方可抵扣进项)
3.自2014.5.1日起,免税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饲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饲料,税率为10%/9%)
1.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9项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有30%、50%、70%和四个档次。
(二)医疗卫生行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优惠
飞机维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四)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解释】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即征即退。
(五)供热企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2.供热企业à热力产品经营企业à居民:供热企业根据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六)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免税政策
1.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
(七)制种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下列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用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八)“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
2016.1.1至2020.12.31,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8类43项)
1.基本民生(老幼病残婚葬)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自2019.2.1至2020.12.31,免征增值税。(2019年新增)
(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9)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免征,而是不征税
2.科教文卫
(10)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解释】学校包括提供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
①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019年新增)
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③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
(11)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13)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从事“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从事“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
(14)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道门票收入。
(15)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6)个人转让著作权。
(17)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2018.1.1至2020.12.31
(18)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注意】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9)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0)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2019.1.1至2023.12.31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2019年新增)
3.金融保险
(21)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2)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3)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吸引境外)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4)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①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④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25)下列利息收入。
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②国家助学;③国债、地方政府债;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
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
⑥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
⑦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⑧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6)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7)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2019年新增)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的,全额缴纳增值税。(起征点)
第二,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免征额)
4.军队类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5.房产类
(31)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32)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租住房。
(33)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4)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3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6.特殊运输相关服务
(37)台湾航运、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3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7.农业类
(3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注意】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8.其他
(41)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4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4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月低工资标准的4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三)特殊群体抵减增值税的优惠
1.享受人群
(1)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①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②社保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扣减增值税规定(2019年调整)
(1)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户登记当月起,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税。
(2)企业招用上述特殊群体人员(上述指①,以及②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社保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金融企业利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企业发放后,自结息日起:
1、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权责发生制)
2、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增值税增值税。(收付实现制)
(五)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
(六)动漫企业进口生产用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直接产品,确需进口的商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2019年新增)
2019.1.1至2021.12.31,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
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六、起征点的规定
【注意】此规定于个人(小规模个体户&其他个人),不包括一般纳税人的个体户。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2019年调整)
2019.1.1-2021.12.31,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TVA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
5.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上述规定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上述6的政策规定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