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农产品是什么?
免税农产品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产品免税范围以及农产品税收政策有哪些?
免税农产品是指免交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那么,免税农产品的范围以及农产品税收政策有哪些?
中文名免税农产品解释免交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范围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如果购买的不是免税农产品要想抵扣进项税必须要有进项税票且是接收人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免税抵扣
免税农产品抵扣13%则不需要,只需要有普通发票即可。在采购的构成中非免税农产品的应交税额会流转到本环节,免税农产品由于没有实际发生纳税,故在本环节不会承担上一环节的税赋,也就是白白扣除里的13%。
(二)免税农产品的范围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料、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的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热让属于税法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该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员批发和零售的种子、花费、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增值税。
(三)免税农产品依据法规政策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释义
在这个规定中,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从事农业生产是直接从事农业的种植、收割、饲养、捕捞等;自产自销是自己生产,并且用于自己销售的一种行为,而对于通过收购、生产并加工出售的农业产品,则不在免税的行列。需要注意的是,免税的农业产品必须是初级农产品,及通过简单的晒干、腌制、切片等粗略的方式制成的农业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75号)除了增值税优惠,是否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还要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禁止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农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问:公司为农民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能否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相关优惠?
答: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一)对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对农民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民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您企业业务符合上述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做好货物劳务税税收优惠办理事项的通知》(粤国税货便函〔2014〕53号)的规定,该项业务属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按规定,要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提交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增值税减免税。应此,您公司应根据《关于加强农民合作社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137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种植、养殖场地租赁合同(或证明)复印件;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合作社的相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合作社)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