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样品通常有以下几种出口方式:
1)出口收汇,按照一般贸易出口方式报关出口;
2)出口不收汇,按照货样广告品方式报关出口;
3)出口不收汇,通过快递等方式出口,无法取得出口报关单;
二、不同样品出口方式的涉税规定:
1)出口收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样品,如果样品退税率不为零,则生产企业需要按照“免抵退税”方法进行退税申报处理。外贸企业则按照“免、退”税方法进行申报处理。本文就不在赘述了。
2)出口不收汇,按照货样广告品方式报关出口的样品。
出口企业需要将报关单上的货样广告品的商品编码录入到退税系统中,查询该商品的退税率和退税标志,如果该商品有退税率或者退税率为零特殊商品标志处显示“2”,则该笔样品出口免征增值税。如果退税率为零,且退税标志处显示“1”,则视同内销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论上述那种情况出现,都需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使用网络版申报的企业,需要通过出口退税综合平台中的“综合查询”进行查询。
通过单机版申报的企业,可以通过“系统维护”中的“海关商品码”进行查询。
3)出口不收汇,通过快递出口的样品,需要视同内销交税,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样品交税的会计处理
价格的确定: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通常情况下,样品的价值都不会太高并且大部分是新品,在会计实务中,大家普遍采用样品的入账成本作为计税依据。例如,样品账面单位成本100元,则计税依据按照100元计算。
1)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1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库存商品——样品 100
2)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是调表不调账,也就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体现,而通常不进行账务处理。
四、样品交税的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时,有视同销售业务的企业,需要选择填报A105010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二栏,按照公允价值填报,自动计算纳税调增。已经计入费用的金额不需要在视同销售成本处在填写。
增值税申报表,在附表一中进行申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