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信息显示,深圳市健瓴创新种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7月20日成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健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是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针对于私募基金公司注册高管的条件要求,有哪些禁止性条件呢?
高管的禁止性条件
根据新版登记清单的要求,私募管理人的高管Zui近五年不得从事冲突类业务、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具体如下所述:
1.Zui近五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如前所述,冲突业务主要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对于新版登记清单中高管Zui近五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的要求,我们理解,应当至少包括高管Zui近五年未担任过冲突业务机构的出资人、未在冲突业务机构担任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以及一般员工。
2.不存在重大失信记录
高管诚信信息一直受到基金业协会的重点关注。新版登记清单明确高管人员应当披露诚信信息,对于高管存在下列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1)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Zui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Zui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Zui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Zui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Zui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7)Zui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Zui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9)Zui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非投资类高管
除投资类高管、合规风控负责人外,部分私募管理人会设置仅行使管理职能的高管岗位,比较常见的是国资或大中型民营机构大股东向管理人委派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该类高管虽不具体负责管理人的投资业务,但代表股东行使管理职能。对于这一类高管,同样需要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其中证券类高管的工作经历应当与证券、基金、期货、金融等相关,股权类高管的工作经历应当与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