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作为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兴业态发展情况,近日,海关总署印发了《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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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综合保税区业务范围的扩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检测维修业务,那到底综合保税区内哪些企业可以从事检测维修类业务呢?让我们跟着项目指引来看看:
1.检测机构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检测认证服务的企业,检测对象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检测后的产品返回境外、境内或区内,检测企业出具检测认证结果。——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综合成本有优势。
2.售后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维修对象是自产或本集团的产品,维修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维修后的产品返回原客户。——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全球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维修对象符合维修产品目录,维修对象来自境外或境内,维修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维修后的货物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4.再制造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用于再制造的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再制造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再制造后的货物根据需要出口或内销。——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开设H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设立保税维修账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
(二)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三)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巳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维修坏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
保税维修及剩余的边角料报关又该如何填报:
1.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后应当复运出境。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域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2.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3.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已维修货物和维修费用分列商品项填报。已维修货物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域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维修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编号栏目按已维修货物的编码填报;适用海关接受已维修货物申报复运回境内(区域外)之日的税率、汇率。
4.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商品名称按巳维修货物的实际名称填报。
5.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需要进行集中申报的,企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6.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进行申报。
7.对从境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的相关手续。
相关公告汇总:
《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2021年版)》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