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简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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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应在每年4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手续,具体有哪些要求呢?
一、进料加工手册应在什么时间内进行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二、如果企业未及时进行核销,会产生什么后果呢?
生产企业4月20日前未对上一年度海关已核销的手册(账册)进行核销的,对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在其进行核销后再办理。
三、生产企业核销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呢?
生产企业申请核销前,应从主管税务机关获取海关联网监管加工贸易电子数据中的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核销数据”以及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口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
生产企业将获取的反馈数据与进料加工手册(账册)实际发生的进口和出口情况核对后,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如果核对发现,实际业务与反馈数据不一致的,生产企业还应填写《已核销手册(账册)海关数据调整表》连同电子数据和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手册核销后,应如何确定当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核销后,生产企业应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已核销手册(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五、如果生产企业认为“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以调整本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生产企业在办理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后,如认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与企业当年度实际情况差别较大的,可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度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及书面合理理由后,将预计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作为该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六、生产企业手册核销后,应如何进行数据调整?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后,应在核销确认的次月,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在纳税申报时申报调整;应在确认核销后的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确认的调整免抵退税额申报调整当期免抵退税额。
七、如果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可以更改吗?
生产企业发现核销数据有误的,应在发现次月按照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