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

更新:2024-01-15 16:12 发布者IP:113.88.49.80 浏览:8次
发布企业
深圳市浩通天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税仓储报关部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18
主体名称:
深圳市浩通天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98513673H
报价
人民币¥600.00元每票
代理进出口报关
深圳报关行
进口清关
深圳报关公司
出口报关退税
提供报关行
关键词
保税仓储,出口退运保税维修,进出口清关,保税区转场一日游
所在地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兰金十一路10号成城发工业园
联系电话
15818752481
手机
15818752481
业务经理
桑小姐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让卖家联系我
15818752481

产品详细介绍

Q


A企业是一家保税区内企业,该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后运至保税区,之后又将进口产品卖给境外企业C,并将货物运往境外,这两次资金流的转移应如何申报?


答:按照该笔交易的货物流来看,A企业从境外B企业进口产品运至保税区,再转卖至境外企业C,货物均是存放在保税区。从资金流来看,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货款和从C企业收到的货款的两次资金流转移均应按照该货物进入中国一线关境时的交易性质进行申报,即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


src=http___img.11467.com_2020_04-27_897143183.jpg&refer=http___img.11467.webp.jpg

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进口非居民的货物,采用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国际收支申报时,是申报在121010项下还是121030项下?


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进出口的申报要求,居民买入非居民拥有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的货物,并将货物运至区外,虽然该居民在货物从区内至区外报关时申报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但该笔向非居民支付的货款仍应申报在“12103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项下。因此,境内企业从境内保税仓库转口非居民货物,同样也应申报在121030项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下称“15号文”)所指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具体包括哪些?目前国内的自贸区是否适用上述文件?


答:根据国务院及海关总署相关文件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关境内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开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由海关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目前,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根据“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指导思想,海关会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因此,外汇管理法规所对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即上述6类区域。


自贸区全称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与此对应,不同自贸区在国务院的指导下,适用各自的总体方案及改革试点政策,在未允许复制推广的情况下,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因此,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等外汇文件,除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区地域重合的情况外,并不适用于自贸区企业,银行也不应简单地将自贸区企业等同于特殊监管区域企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面,与境内区外企业有何不同?


货物贸易方面。,对区内企业实施特殊标识管理。区内办理企业名录时,需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明所属的特殊区域类型,外汇局监测系统为区内企业增加“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的特殊标识。银行可以参考货贸系统的特殊标识区分企业是否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第二,区内企业允许货物流和资金流主体不一致。鉴于区内普遍存在代理进出口、第三方物流的现状,在企业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前提下,允许货物流和资金流的主体不一致,而区外企业则严格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主体一致性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其余业务审核原则及管理要求与境内区外企业一致。第三,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收支、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服务贸易方面。,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以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其余业务审核原则及管理要求与境内区外企业一致。第二,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包括服务贸易、初次收入、二次收入三大类;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数据申报方面。区内企业的涉外资金收付,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执行。区内与境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境内区外机构应当按规定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具体而言,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款(除特殊监管区域外,境内深加工结转也适用),境内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人民币收付款也要申报;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汇业务,由付款方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凭证,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凭证,但人民币收付款无需申报。因此,银行应按照展业三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业务情况,提醒客户按规定办理境内收支申报,特别是通过网银、支票和汇票等非柜面渠道支付或收取人民币货款的客户,避免出现数据漏报。





15号文规定,区内机构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不对应的交易方式,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实施合理审查。请问,企业办理此类业务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两家区内企业之间,可以办理主体不一致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以进口付汇业务为例,如果付款人与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备案清单上的收发货人不一致,须提供以下审核材料:对付款人与收发货人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以及相关海关监管凭证。银行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企业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深加工结转项下的境内收付款,是否可以理解为深加工结转项下允许外币划转?


答:是的。货物贸易法规所说的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此类货物进出境涉及两家不同的企业。对转出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出口,应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转入企业而言,深加工结转视同进口,应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结转(包括本关结转和跨关结转)即意味着货权的转移,因此,与之相对应,外汇政策允许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外币。


由于除深加工结转项下外,其余的加工贸易方式项下的两家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并不允许外币划转,因此,银行应特别注意审核深加工结转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的背景真实性,有效区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与深加工结转,尤其要注意区分外发加工与深加工结转(可依据货权是否转移来判断),避免境内外汇划转违规。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来料加工的工缴费收入,虽然统计在服务贸易项下(交易编码221000),但视同货物贸易进行管理,适用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法规政策。





问:您好!我们是一家综保区内企业,也有过剩产能,听说可以从事委托加工业务,但对业务的具体内容不是很清楚,能否给我们解释一下?


答: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规定:“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请问综保区内企业想要申请开展委托加工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二)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委托加工货物与其它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问: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准备开展委托加工业务,请问电子账册核销周期有没有规定?


答: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委托加工电子账册核销周期长不超过一年,区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如实申报企业库存、加工耗用等数据,并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办理报核手续。





问:请问21条政策中“四自一简”制度,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6号)条规定: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问:请问想要适用“四自一简”模式对企业的信用状况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吗?


答:根据《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6号)第二条规定: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问:您好,请问适用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模式的企业是否可以自主确定核销周期?


答:根据《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确定核销周期。核销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企业核销盘点前应当告知海关。





问:我司想在综保区设立企业,专门从事保税研发,请问,海关对区内企业从事保税研发业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7号)第二条规定: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三)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问:综保区内企业如果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时应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7号)第五条规定:研发料件从境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研发料件从境内(区外)入区,按照监管方式“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问:综保区内企业如果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应该如何申报?


答: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7号)第五条规定:研发料件产生的边角料、坏件、废品等,退运出境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申报;内销按照监管方式“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申报,运输方式按照“其他”(代码9)申报。





问:综保区内企业保税研发成品需要出区检测,海关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第27号)第八条规定:区内企业可将研发成品运往境内(区外)进行检测。研发成品出区检测期间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物理、化学形态,并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问: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近期想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业务,海关还需要验核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吗?


答:根据《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艺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文化和旅游部公告2019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开展艺术品保税存储的,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申报环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



问:请问海关新政策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规定: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是指允许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问:综合保税区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简化综合保税区进出区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0号)第二条规定:适用便捷进区管理模式的货物、物品具体范围如下:(一)区内的基础设施、生产厂房、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所需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办公用品;(三)区内企业所需的劳保用品;(四)区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及设备维护的少量、急用物料;(五)区内企业使用的包装物料;(六)区内企业使用的样品;(七)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使用的仪器、工具、机器、设备;(八)区内人员所需的生活消费品。



问:我想在当地综合保税区内开一个商店,手续怎么办理?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2)第五条规定: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问: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货物需要提交相关许可证件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2)第二十条规定: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与区外开展货物进出口,是否需要征税及办理许可证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2)第二十一条规定: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需要征税的,除另有规定外,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取得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验核配额、许可证件。



问: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运往区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2)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问: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需要出区内销的手续怎么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2)第二十三条规定: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取得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问:我司是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因企业经营需要,想近期安排在区内举办商品展示活动,请问是否需要向主管海关申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2)第二十七条规定: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问:我司是综保区内的加工生产企业,有台机器近期有故障,想要拉到区外维修,请问手续怎么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2)第二十八条规定: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或者图片资料。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检测、维修完毕运回保税港区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保税港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要退税的,由企业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问:综保区内企业与保税仓库间流转货物,需要征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2)第三十七条规定: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问:我是银行工作人员,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提供的保税核注清单是否是海关单证?


答:根据《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



问:综保区内企业启用金关二期系统后,货物申报是否需要在系统中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


答:根据《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



启用金关二期系统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货物应怎样流转?


答:根据《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五条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加工贸易及保税货物流转,应先由转入企业报送进口保税核注清单,再由转出企业报送出口保税核注清单。





问: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开展保税货物流转,转出、转入企业填写保税核注清单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转入、转出企业应对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情况协商一致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其中下列栏目应符合本公告要求:(一)清单类型填报普通清单;(二)关联清单编号由转出企业填报对应转入企业的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编号;(三)关联备案编号填写对方手(账)册备案号;(四)设备结转时,监管方式应填设备进出区(监管方式代码5300)。





问: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开展保税货物流转,保税核注清单中商品编码比对有什么要求?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按10位商品编码进行汇总比对,商品编码比对一致且法定数量相同的,双方核注清单比对成功;系统比对不成功的,按双方核注清单商品编码前8位进行汇总比对,商品编码比对一致且法定数量相同的,转人工比对。商品编码比对不一致或法定数量不同的,对转出保税核注清单予以退单,由转入转出双方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对保税核注清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撤销。



问: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开展保税货物流转,转出、转入企业对相同商品编码认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流转双方对同一商品的商品编码协商不一致时应按转入地海关依据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认定的商品编码确定。



问:综保区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开展保税设备流转,设备的监管年限截止日期由哪个海关调整?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2号)第六条规定:设备结转时,由转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调整设备底帐监管年限截止日期。



问: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准备从美国进口的货物属于加征关税清单中商品,请问进口到综保区是否需要加征关税?


答:根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原产于美国的上述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问:我司是区外企业,准备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属于加征关税清单中商品,请问如果先进口到综保区后再出区内销给我司,是否可以不加征关税?


答:据海关相关文件规定,自2018年4月2日起,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出区(场所)内销征税的上述商品,按照规定加征关税。


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等,在经有关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监管制度。



问:综保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大宗商品入仓后堆放是否有要求?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从境外或者境内区外进入交收仓库的大宗商品应当按现有货物进出口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大宗商品应当堆放在交收仓库中的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



问:适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的区内企业,是否需要与海关系统联网?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规定:适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问: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请问可以开展哪些保税维修业务?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第二条规定:区域内企业可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二)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三)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包括区域内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的返区维修。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



问: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请问设立保税维修账册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开设H账册,建立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维修用料件的电子底账。设立保税维修账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二)与海关之间实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三)能够对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进行专门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由区域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问: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手续如何申报?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第五条规定: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包括经检测维修不能修复的)后应当复运出境。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进入区域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出境,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第六条规定: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





问:综保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区外,按照什么监管方式申报?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第七条规定: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区域外企业或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修理物品”(代码1300)。





问:综保区内企业的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是多久?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第十三条规定: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问:我司是综保区内企业,请问现在区内进口食品是否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后放行?如果食品需要实验室检测,要满足什么条件可以放行?


答:根据《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综合保税区内进口的食品,需要进入境内的,可在综合保税区进行合格评定,分批放行;凡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基础上抽样后即予以放行:(一)进口商承诺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要求(包括包装要求和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等)。(二)进口商已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综保区内企业进口食品如果实验室检测不合格需要怎样处理?


答:根据《关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食品检验放行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9号)规定:经实验室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取主动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区内企业申请一般纳税后,利用已解除监管的设备,承接委内加工业务,是否需还要申请委内加手册?利用的已解除监管的设备是否还要按比例补税?


答: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利用已解除监管的设备,对从境内区外入区的货物进行加工,不需要申请委内加工手册。此时也不需要按比例对设备补税。



问:请问海关关于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规定:“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问: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综保区内企业,是否需要有专门的系统?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规定: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区内企业,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问: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购买哪些货物可以适用保税政策?


答:根据《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联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问: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享受怎样的税收政策?


答:根据《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联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款规定: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保税仓储,出口退运保税维修,进出口清关,保税区转场一日游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清关服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问题答疑的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关于深圳市浩通天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保税仓储报关部商铺首页 | 更多产品 | 联系方式 | 黄页介绍
成立日期2022年07月11日
主营产品报税仓储,保税加工,出口退运,保税维修,保税区转厂一日游,食品进出口清关,转口贸易
公司简介深圳市浩通天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自有30000平米保税仓供应,自有仓管团队、团队与车队,保证货物的有序调度、安全与及时送达,深圳浩通物流扎根深圳坪山保税区十余年,是区内为的物流服务提供商之一,拥有多年的保税仓储管理经验,同时本企业也不断开拓新兴市场,在江苏沿海经济开发区自建有保税物流园区,已吸引多家企业进驻。我司可以提供如下的服务:1、一条龙代理报关,商检,转关综合解决方案。2、 ...
公司新闻
顺企网 | 公司 | 黄页 | 产品 | 采购 | 资讯 | 免费注册 轻松建站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由企业自行发布,本站完全免费,交易请核实资质,谨防诈骗,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法律声明  联系顺企网
© 11467.com 顺企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 粤B2-20160116 / 粤ICP备12079258号 / 粤公网安备 44030702000007号 / 互联网药品信息许可证:(粤)—经营性—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