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角料与剩余料件有时容易混淆,区分两者的关键是是否能够继续用于生产;
保税仓储,出口退运保税维修,进出口清关,保税区转场一日游
边角料内销的合同协议价格一定要够明确,对于其中的处置、物料价格各项责任义务要明确清楚,好是单独约定物料的价格,以免造成成交价格与合同协议的价格不一致
申报
细节:
边角料无论内销、退运、销毁,边角料无需折料,直接按照边角料的实际状态进行申报
需要在电子账册中备案边角料的品名(例如:废钢渣……),若内销价格计征关税,免征缓税利息
单证
细节:
免予提交监管证件
残次品
残次品是物料经过加工已经成为半成品或成品,只是品质不符合要求的制品
边角料是在单耗范围内由于工艺原因产生的的,而残次品是由于品质问题产生的,IQC发现的不合格品是残次品、生产过程中造成的不合格也是残次品;残次品的内销需折算成料件申报,按料件价格征税,监管证件不免除
需要折成料件
若内销按照原进口料件的价格和税率计征缴纳税款和缓税利息
与料件相同,不免证
副产品
副产品是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区分副产品与成品的关键是合同中是否约定需出口,区分副产品与边角料的关键点在于品质是否稳定可控
之前小助理与小伙伴没有实操过副产品,但一直讨论着副产品,举了一个容易理解的生产案例:制酒加工企业,100斤粮食,产出了10斤酒&90斤酒糟,酒糟就是副产品而不是边角料,因为出酒比例在工艺固定的情况下,产出的酒糟是品质稳定可控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副产品是一种质量可控产出稳定的边角料;由于副产品的定义中有不复出口的限制,因此副产品的处理方式只有内销和销毁
按照实际状态申报无需折料
若内销按照内销价格审定计税
不免证
三者存在的差异对比
边角料
申报细节
按实际状态不折料
折料
价格税款
成交价格审价计税
成交价格审价计税,免缓税利息
进口料件价格审价
监管证件
不免
免
特别关税
处理方式
内销、销毁
内销、复出(退运)、销毁
若选择销毁该如何实操?
依据: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9日实施日期:2014年04月29日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实操细节:残次品需要按照BOM折算成料件,料件按照料件的状态即可,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料件销毁(代码0200)”;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报关适用监管方式为“边角料销毁(代码0400)”按照上述进行申报主要是用于平衡加工账册的物料,核扣进口料件数量接下来企业需要根据料件销毁是否获得了收益,比如一些电路板加工企业虽然选择了有资质处理废物的公司进行销毁,但电路板中含有微量的贵金属,报废公司可以进行提纯在利用,虽然替公司进行了销毁但还会额外支付给电路板公司一些收益;也就是说如果选择销毁,没有收益的申报一次报关单就可以了,如果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按销毁处置后的货物报验状态向海关申报,报关适用的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5)”。海关比照边角料内销征税的管理规定办理征税手续。这里提到了按照边角料内销方式处理,需要在账册新增备案品名(例如:废铜渣)
政
策
沿
袭
已根据新修订进行汇总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38号令修改发布2018年4月27日 实施2018年5月 1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6号(关于加工贸易放弃货物有关问题)---废止
发布日期:2014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14年3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2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 发布日期2018年5月28日实施2018年7月1日
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14年3月24日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废止
发布日期:2014年04月29日实施日期:2014年04月29日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年8月13日实施日期:2018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4号(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