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私募基金主要法规实施日期及主要事项,不同阶段都需要做什么事情?

2023-05-29 10:30 113.97.35.108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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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小编与您分享备受关注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对其中的注意事项进行分享与梳理,从多方面对私募基金主要法规实施日期及主要事项进行解读。


2014年8月21日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本部分为大家梳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需要大家关注的事项,该管理办法自2014年8月21日开始施行,大家可以对照自己的实际情况,看一下是否有做到。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基本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2、私募基金备案


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温馨提示:


根据过往监管检查的情况,很多私募管理人存在管理的基金产品未备案的情形。自2014年8月12日之后,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小编提醒大家做好未备案基金的自查。


3、合格投资者


(1)合格投资者人数限制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合伙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合格投资者要求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3)天然的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4)穿透核查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蕞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作为私募基金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蕞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温馨提示:


关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相关材料,也是很多私募管理人容易出问题的地方,监管部门检查过程中也出现很多材料不完整的情况从而被处罚。小编建议大家自查2014年以来的投资人存档材料,关于合格投资者认定的相关内容是否完整。


4、风险调查问卷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5、合格投资者承诺书


投资者应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这一条是很多私募管理人容易忽略的步骤,在监管处罚案例中也比较常见。


6、风险揭示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7、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8、基金托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9、信息披露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面向投资者做好信息披露,也是监管在2014年做的规定。小编提醒各位私募管理人给予关注,这部分是监管必定会检查的内容,一定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频率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


10、信息更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11、管理人审计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今年因疫情原因,审计报告上传时间截止至7月31日!


12、基金材料存档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根据2017年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要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20年。



2016年7月15日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于2016年7月15日实施,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的主要程序,在这里为大家简单罗列一些比较重要的事基面,供大家了解!


1、委托募集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2、从业资格与远程培训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3、投资者承诺书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4、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5、私募基金募集程序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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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6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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