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般申请要求
产地证申报基本流程:企业电子申报→系统电子校验→签证人员电子审核→企业制证→现场签证→企业领证。
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采取电子申报方式,通过企业端申报软件,将产地证申请数据传输到签证机关,企业待收到正确回执后,自行打印审核通过的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申请单位的产地证申报员携带相关资料到海关签发原产地证书,所附单据要求如下: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
(2)妥善填制的原产地证明书;
(3)出口商业发票;
(4)异地敏感产品的,须提交《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或生产厂家电子核查信息;
(5)海关需要的其他必要单据。
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资料和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可以提供或者经提供该资料和信息的申请人允许,签证机关应当对该资料和信息予以保密。
二、 特殊申请要求
(一)补(后)发申请要求
由于合理原因并符合相关的签证要求,申请单位未能在货物出运前或出运后倒签期内及时申办证书,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办理补(后)发原产地证书。申请补发原产地的,除提交正常申请所需的资料外,还应递交以下资料:
(1) 补发原产地证申请书;
(2) 申请补发证书原因的书面说明;
(3) 货物出口报关单、提单等资料;
(4) 签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对于补(后)发证书,签证机关在原产地证明书上标注ISSUEDRETROSPECTIVELY或ISSUEDRETROACTIVELY。补发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与实际申请、签发日期一致。
对于已出运货物,签证机关若无法核实其原产地,不予签发原产地证书。
(二)重发申请要求
已签发的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者损毁,申请人可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办理重发证书。申请重发原产地的,需携带以下资料到签证机关办理手续:
(1)在《国门时报》等中央经济类媒体上作的遗失声明的回执;
(2)企业端打印出的原产地证书,并由申报员在证书上签字盖章、加盖印章;
(3)企业端打印出的《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4)出口发票;
(5)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
(6)提交原证书的复印件或副本。
重发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申请重发证的日期。
(三)更改申请要求
申请人要求更改已签发的证书内容时,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提交《原产地证明书更改/重发申请书》,申请办理更改证书,并退回原证书正本。签证机关经核实后,方可签发新证书。若原证书遗失或毁损的,则申请“更改重发证”,并按上述重发证要求加注相关证明用语。
证书的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与实际申请、签发日期一致。
(四) 参展货物申请要求
参加国外展览的货物,申请人可凭参展批件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申请时,应提交出国展览批件、展品清单、原产地证书申请书和待签的原产地证书。证书上应注明展览会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