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办理未再加工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影印件:有关货物原产国签发的来源证;货物原产地发的出口发票及运输文件,如:入口提单、空运提单或出口国登出的许可证,出口清关单;香港进口载货清单申请源产地证的具体声明事项。未再加工证明的办理周期为1-2个工作日可以完成。
什么是香港未再加工证明?
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规则中的直接运输标准的规定,经第三方转运的进口货物,进口申报时须向海关提交在转运地未再加工的证明文件,才能享受有关优惠。
由于你的货物在出口过程中经香港转运,而货物确实为我国国产,需要提供出口货物在港未再加工的证明,也就是将由我国大陆商检局签发的可享优惠关税的原产地证明(如FORMA/FORMB/FORM E/FORM F/FORMR等)送至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中检公司)进行认证和签字盖章。
“未再加工证明”的英文为“THISIS TO CERTIFY THAT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CERTIFICATE HAD NOT BEENSE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STAY/TRANSHIPMENT INHONGKONG”。中文为:“兹证明该证书所列商品在香港停留/转运期间未进行任何加工”。
该声明加注在已签发的原产地证的官方声明栏,加盖香港中检公司的印章,签署人手签并注明加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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