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能源委员会规定,凡是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生产的州规管LED灯、州规管小直径定向灯(SDDL)、州规管普通照明灯泡三类灯具必须符合加州器具能效法规中对灯具的要求。该要求适用于在加州合法销售和出售的灯具。
1. 州规管LED灯
1) 产品范围
a. 包括以下灯具:色差DuV:-0.012~0.012,灯头:E12、E17、E26或GU-24
b. 不包括以下灯具:亮度:大于2600 lm,或者不能产生色温在2200~7000K范围内光的灯具。
2) 能效要求
CEC对州规管LED灯的能效要求如下图所示:
图1
2. 州规管小直径定向灯(SDDL)
州规管小直径定向灯(SDDL)是指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灯具:
工作电压:12 V、24 V或者120 V;
具有 ANSI ANSLG C81.61-2009(R2014)插头式灯头或者E26灯头;
直径小于或等于2.25 英寸的非管状定向灯;
输出:小于或等于850 lm,或者功率:小于或等于75 W;
寿命:大于300小时
州规管小直径定向灯不包括E28灯头的定向LED灯以及州归管规管LED灯范围内的各种灯具。
CEC对州规管小直径定向灯(SDDL)的能效要求如下图所示:
图2
3. 州规管普通照明用灯泡
州规管普通照明灯泡主要包括白炽灯、卤素灯、紧凑型荧光灯以及LED灯。
CEC对州规管普通照明灯泡的能效要求如下图所示:
图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