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是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与管理工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全面提升而制定的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并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认定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四)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且形成产品或服务。
第五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和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负责。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具体流程为:
(一)申报。申报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提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认定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须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和由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产生的收入,提供科技成果证明、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新产品鉴定等材料。
(二)认定。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申报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三)备案。对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定州市、辛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有关信息纳入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作为备案。
(四)监督检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对各设区市、定州市和辛集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等不再重新认定,只须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