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第二条及其解读规定,按照《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