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管理人如何解除第三类异常情形?
第三类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3.1 具体规定
截至37号文发布之日,仍未在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3.2 自律管理措施
鉴于其长期消极应对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展业状态不明,基金业协会将要求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此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时,亦应同时提交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历年未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根据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12月22日发布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
一、当出现上述异常经营的情形时,协会将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并在3个月内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若协会的书面通知无法送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认定为失联机构,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直至注销。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异常经营情形影响到潜在投资者的判断,或者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协会的书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说明和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