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法人投资主体取得的分红,遵循“先分后税”原则,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共青城合伙企业分红的税收优惠:
个税纳税20万以上返28%
增值税返30%
当月缴纳、次月退返
政策有效期: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