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服务认证证书办理条件
批发零售业服务认证实施规则。
1.目的和范围。
本实施细则用于规范(北京)认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展批发和零售服务的认证活动。制定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认证认可技术标准,对评价批发零售贸易服务实施过程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公司在认证过程中的管理责任,确保认证活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认证的依据。
CNAS-CC02:2013产品、工艺和服务认证机构的要求
CNAS-SC25:2015服务认证机构认可计划。
SB/T10962-2013《产品经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3. 认证方案和体系。
初始评价、第·一年和第二年的监督评价、认证第三年期满前的重新评价,三年认证周期从初始评价或重新评价决定起算。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批发零售贸易服务评价采用评分系统对申请组织的服务水平进行评价,并根据评分值对企业批发零售服务标准是否达标进行评价。
4. 认证的基本程序。
a)认证申请。
b)复审申请。
C) 文件的评价。
(d)初步现场评估。
E) 认证的决定和批准。
(f)认证后的监测和再评估。
5. 认证的实施程序和要求。
5.1申请认证。批发零售服务认证证书办理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从事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可以向公司提交服务认证申请。认证申请人填写《批发零售贸易服务认证申请表》,并按附件要求提供申请认证所需材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a)组织的简要说明(包括组织如何销售的说明)。
B) 组织机构图(含批发和零售贸易服务管理相关部门组织图)。
C) 企业营业执照和年检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D) 有效期内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相关的许可文件,如服务/卫生/经营许可证等。
e)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认证证书及其他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复印件。
F) 详细说明服务活动、服务主流程和服务技术规范。
g)与服务流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国际、国家、地方、行业)清单和服务规范实施标准清单(现场提供)。
(h)批发和零售服务网点清单。
(一)现行有效的批发和零售服务管理制度文件和文件清单。
J) 根据SB/T10962-2013的组织自我评价报告。
5.2申请复审。
5.2.1合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