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中基协公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文如下所示:
申请办理组织向中国证券投资中基协(下称我国中基协)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聘用中
国法律事务所按照本引导出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我国中基协将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公示信息中列明出示
《法律意见书》的经力执业律师信息和法律事务所名字。
一、按照本引导, 经劲执业律师及法律事务所理应勤勉尽责,根据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及中国中基协的有关规定,在财务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对本引导|要求内容发布很明确的法律法规建议,制造工作底稿并保留,单独、客观性、公平地
犋《法律意见书》,确保《法律意见书》不会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巨大忽略。
二、《法律意见书》 须经两位执业律师签字,盖上法律事务所图章,并签署日期。吁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需在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递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办理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申报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可改动其递交的私募基金备案申报材料;若须经填补或更改,经中
国中基协允许,应当由原经办人员执业律师及法律事务所再行出示《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 的观点理应明确,不得将”基本上满足条件”等模棱两可用语。对不符合*新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国内中基协要求的事宜,或已勤
勉尽职仍无法并对法律性质或者其合理合法做出分析判断的事宜,法律事务所及经办人员侓师应发布审计报告意见,并说明对应的原因。
四、经劲执业律师及法律事务所应在全面财务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就以下具体内容逐一发布法律法规建议,并就给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申请办理是否满足我国中基协的相
关规定发布总体总结性建议。不会有以下事项,也应当明确规定。若引入或者使用别的中介服务总结性意见的理应单独并对真实有效进行核实。
(一)申请办理组织是不是依规中国境内开设并合理续存。
(二)申请办理机构工商注册文档所记载业务范围是不是符合我国*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机构名称及业务范围中是不是带有”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投资管
理”
”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
”创投”等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息息相关字眼;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字中是不是带有”私募基金”有关字眼。
(三)申请办理组织是否满足《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化经营原则,表明申请办理组织主营是否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流程;申请办理机构工商局
业务范围或实体经营业务上,是不是混合销售可能和私募基金业务流程存有矛盾的业务流程、能否混合销售与”资本管理”的买家业务流程存有矛盾的业务流程、是不是混合销售其他非金融行业
务。
(四)申请办理机构股东的公司股权结构状况。申请办理组织是否存在直接和间接控投或入股的海外公司股东,如有,请说明透过后其海外公司股东是否满足现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及
我国中基协的相关规定。
(五)申请办理组织是否具备控股股东;如有,请说明控股股东身份或工商登记信息,及其控股股东与申请办理机构控制关系,并说明控股股东可以对
组织起到的作用具体操纵功效。
(六)申请办理组织存不存在分公司(持仓5%以上金融机构、上市企业及 持仓20%以上其他公司)、子公司和其它关联企业(受同一大股东/控股股东
掌控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专业机构)。如有,请说明状况以及分公司、关联企业是不是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办理组织是不是按照规定具备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流程所需要的从业者、经营场所、流动资金等企业经营基本上设备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