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E是Request forEvidence的缩写,可以翻译成“要求证据”的通知。当一个EB-1A的I-140提交上去后,如果审核官员认为提交的证据材料还不足以判定出符合资格,通常会发出RFE,要求提供证据。当然,I-140提交后,也可能是其他的3种结果,直接批准、直接拒绝或发出意图拒绝通知(NOID)。
根据移民法规8CFR103.2(b)(11)规定,在回答一个RFE时,必须一次性提交所有要求的全部材料,并附上RFE原件。如果只提交部分所要求提交的证据材料,美国移民局将视为呈请人请求只根据提交的这部分补充证据和自已交的材料做出蕞终审理决定。
发放RFE,实际是给呈请人提供一个提交额外证据和证明自己的机会,是基于不轻易否决,也帮助美国移民局做出更公正和准确的裁决。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不发放RFE,直接拒绝EB-1申请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你的申请材料太粗糙,的确没有被考量的价值。
通过对大量RFE的观察,我发现移民局发出的RFE是基于一个通用模板,普遍性的证据要求都有固定格式化用语。我已经将其汇集整理出;才是针对你本人情况的特定要求。
这些特定要求的措辞,往往可以显示出审核者在自由裁量权下的标准和期望,可以分析出你的申请案到底卡在哪里。当然有的审核者也会发出一些模糊的RFE,初看起来不知道如何下手,回复起来更是耗时耗力,心情沮丧。其实移民局有备忘录明确禁止审核者发出这样仅仅包含重复模板用语的“空洞RFE”(Broad-BrushRFE),但收到这种空洞的RFE,也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并提交所要求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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