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移民基于三大动因:关注子女教育、保值增值需要、追求生活质量。也许中国将推出一个更好的财富管理结构,将上述第二个移民原因解决。第.一个和第三个原因似乎把问题重点放在移民和他们家庭生活的质量问题上,这两个问题短时间将很难解决。
根据相关移民法规8CFR PART 203(b)(1)(A),美国杰出人才移民应该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外国申请者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备杰出能力,这种才能已经通过持续获得国家或国际范围的赞誉所证明,本人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来证明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2.外国申请者寻求来美国在本人具备杰出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
3.外国申请者来美国后预期将大大利益美国。
我们对第.一条已经很熟悉,但有些申请受益人对继续在本领域工作容易混淆,导致申请失败。
杰出人才移民在申请时,是不需要美国雇主的,也就是说此移民类别不需要提供美国公司的雇佣证明。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向美国移民局提出申请,但法规又要求如果申请受益人拿到绿卡后,要运用自己在申请中主张所具备的“杰出能力”,在美国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的工作,实质性利益美国。
你可以提交的下面一些文件:
·雇佣信。不是必要,但很重要。如果可能,随你的申请附上一封清晰描述你未来工作的雇佣信作为证据。从技术上讲,EB-1A的申请时不需要有美国的工作或雇主发出的雇佣信,相关移民法规对EB-1A也是豁免劳工证的,但这只是美国移民局为你豁免当下雇主要求,并不意味着未来工作不重要的。如果你已经有了一份这样的工作邀请,提供给美国移民局是你来美国后将继续从事本专.业领域工作的蕞好证明。当然,在做这一项“自选动作”时,要特别注意,提供雇佣信或工作邀请中,对你职位和工作内容的描述,要与你在申请中主张的“杰出能力”相吻合,工作内容、职责的描述要能反映出还是在一个专.业领域。
*预先承诺类文件:例如商业计划书、准备设立公司的可行性报告、合同或意向书等。
*个人声明类文件: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也是大多申请受益人提供的来美国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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