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商是否需要一个EAR
为符合上述欧盟设立EAR的要求,中国制造商如果在欧盟成员国或欧盟经济区或双边协议国境内没有商业注册地址,且从事制造出口体外诊断设备、医疗器械、有缘可植入器械等CE指令中要求的产品时,则需要指定相应法律实体或自然人作为自己的欧洲授权代表。
(二)EAR应帮助制造商履行哪些职责
依据欧盟法规,EAR承担相应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1. 法律职责和具体内容
通知主管当局制造商地址;
通知主管当局制造商的产品;
通知主管当局产品的变更;
向主管当局通报表现特征;
起草有关设备性能评估的声明;
保障条款中作为欧盟委员会的联系方;
可启动合格评定程序;
根据主管当局的要求向其提供技术文件;
接受主管当局特殊事件的通知;
公告机构和制造商之间的接口;
如果错误地贴上CE标志,授权代表必须终止侵权行为;
对于用于临床研究的设备,授权代表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并通知主管当局。
2. 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具体内容
代表制造商;
应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制造商授权委托其为EAR的副本;
验证制造商起草的欧盟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
在适用的情况下,验证制造商是否已执行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
保留一份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的副本,如果适用,还应保留一份相关证书的副本,供主管当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