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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范围及申请流程
(一)试点企业范围。
参与“互联网+保税物流”的试点企业应当以主动、自愿为前提,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试点企业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
2.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3.企业WMS已与海关对接,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二)二线进出区业务。
对于通过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试点企业自主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业务模式。具体如下:
一是批次进出。货物在分送进出区时,区内企业填报核放单,核放单表体内容应详实填写,核放单备注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分送集报”。同时试点企业在WMS的收发货记录表的“关联单证编号”填写核放单编号。
填报模式为非试点企业填报核注清单,并与试点企业的备案清单关联。具体如下:
一是非试点企业按照关联报关方式填报核注清单。核注清单预审批通过后生成一份暂存的报关单草稿。
二是试点企业结合上述报关单草稿填报备案清单,实现备案清单与核注清单的关联。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1200保税间货物”,备案号不填写,备注中列明“互联网+保税物流”。
三是试点企业在WMS的收发货记录表的“关联单证编号”填写备案清单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