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需要获得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备案,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前置审批程序,再至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以及后续的对外购付汇。如果涉及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还要事前执行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的管理要求。
常见的限制类或较难通过审批的项目情形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利用、新闻传媒。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在没有具体海外收购项目的情况下,以在境外新设公司或是平台的名义办理大额的境外投资备案)。
4、对金融类型企业的投资。
鼓励类型项目
1、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的投资。
2、针对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鼓励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
3、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
4、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油气、矿产等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
5、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展农林牧副渔等领域互利共赢的投资合作。
6、有序推进商贸、文化、物流等服务领域的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