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综合保税区内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海关。经海关核实后,区内企业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办理出区内销或者退运手续;
(三)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且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需要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办理退运手续。
在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开展哪些保税维修业务?
(1)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
(2)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展的;
(3)区域内企业内销产品包括区域内企业自产或本集团内其他境内企业生产的在境内(区域外)销售的产品的返区维修。
除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特别准许外,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