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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可以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一 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只要有上述行为,取得相应的收入,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所得税法》 第 一条明确: “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9号) 重申:“合伙
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
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透明纳税实体及先分后税原则
1、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
利润后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相应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所得税
缴纳方面起到的是一种“管道”作用。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先分:分所得后税:由取得所得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注意:先分后税≠不分不税
合伙企业所得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
纳税所得额,再按各自适用税收政策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