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1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已采取措施禁止分销、销售或提供含有受管制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食品包装和儿童产品,并要求制造商在更换PFAS时使用毒性*小的替代品在食品包装中。
同样,2022年8月20日通过的AB-1817法案将禁止在新纺织品中使用受监管的PFAS。自2025年1月1日起,加利福尼亚州将禁止制造、分销和销售任何含有受监管PFAS的新纺织品。建议制造商在去除纺织品中受管制的PFAS时应使用毒性*小的替代品。纺织品制造商还需要向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产品的零售商或分销商提供合规证书,以确认不存在任何受监管的PFAS。合规证书必须由制造商的授权官员签署,并且可以以电子方式提供。
该法案规定了在严酷潮湿条件下户外服装的延期,该禁令将于2028年1月1日起生效。从2025年1月1日开始,不允许销售或分销含有PFAS的新服装,除非附有清晰易辨的披露,并附有“由PFAS化学品制成”的声明,其中包括将披露添加到在线产品列表中。
众所周知,PFAS物质具有生物累积性和毒素,对人类健康构成不利影响的风险,例如肾脏和肝脏损伤、免疫系统功能下降、干扰疫苗摄取、发育和生殖危害、哮喘风险增加和睾丸增加和肾癌。上面的信息图显示了带有PFAS整理的服装如何污染水源。
本立法中使用的定义如下:
“服装”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1.用于常规穿着或正式场合的服装,包括但不限于内衣、衬衫、裤子、裙子、连衣裙、工作服、紧身连衣裤、服装、背心、舞蹈服、西装、纱丽、围巾、上衣、紧身裤、校服、休闲服、运动服、运动制服、日常泳装、正装、连体衣、围兜、尿布、鞋类和日常工作服。用于常规穿着或正式场合的服装不包括美国军方专用的个人防护设备或服装。
3.户外服装。
4.适合恶劣潮湿条件的户外服装。
“制造商”是指以下任一者:
1.制造指定产品且名称出现在产品标签上的个人或实体。
2.根据联邦《公平包装和标签法》在产品标签上标明的为产品制造或分销产品的个人或实体。
“户外服装”是指主要用于户外活动的服装,包括但不限于远足、露营、滑雪、登山、骑自行车和钓鱼。
“恶劣潮湿条件下的户外服装”是指为户外运动专家设计的极端和长时间使用产品的户外服装,用于防止长时间暴露在极端雨水条件下或长时间浸入水中或潮湿条件下,例如雪,为了保护用户的健康和安全,并且不销售给一般消费者使用。极端和扩展用途产品的示例包括用于远洋钓鱼、近海航行、激流皮划艇和登山的外套。
“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PFAS”是指一类含有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碳原子的氟化有机化学品。
“个人防护设备”是指为尽量减少因接触化学、放射、物理、生物、电气、机械或其他工作场所或专业危害而导致严重工作场所伤害和疾病的危害而穿戴的设备。
“受管制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或PFAS”是指以下任何一种:
1.制造商有意添加到产品中并在产品中具有功能或技术效果的PFAS,包括有意添加的化学品的PFAS成分,以及作为添加化学品的有意分解产物的PFAS,在产品中也具有功能或技术效果产品。
2.以总有机氟计,产品或产品成分中PFAS的含量达到或高于以下阈值:
从2025年1月1日开始,百万分之100。
从2027年1月1日开始,百万分之50。
“纺织品”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天然、人造或合成纤维、纱线或织物制成的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皮革、棉、丝绸、黄麻、大麻、羊毛、粘胶纤维、尼龙,或聚酯。“纺织品”不包括一次性纸质卫生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卫生纸、纸巾或纸巾,或一次性吸水卫生用品。就本条而言,“一次性使用”与《公共资源法》第42041节中的含义相同。
(1)“纺织品”是指通常用于家庭和企业的纺织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配饰、手提包、背包、窗帘、浴帘、家具、室内装潢、床上用品、毛巾、餐巾纸和桌布。
(二)“纺织品”不包括下列各项:
1.以下任何一项受更安全消费品计划(加州法规第22篇第4.5节第55章(从第69501节开始))监管的项目:
A、地毯和地毯。
B、用于加工纺织品或皮革的含有PFAS的处理剂。
2.车辆法规第670节定义的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法规第38012节定义的非公路机动车辆或其零部件。
3.《港口和航行规则》第21条定义的船舶,或其组成部分,例如船罩。
4.工业应用中使用的过滤介质和过滤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化学或制药制造以及环境控制技术。
5.用于或用于实验室分析和测试的纺织品。
6.公共事业法典第21012节定义的飞机或其组成部分。
7.体育场阴影或其他建筑织物结构。就本项而言,“建筑织物结构”是指建筑物设计或建造所固有的**性织物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