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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税区现有3万平米保税仓库对外出租,仓储、物流、报关寻求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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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区内企业申请一般纳税后,利用已解除监管的设备,承接委内加工业务,是否需还要申请委内加手册?利用的已解除监管的设备是否还要按比例补税?
答: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利用已解除监管的设备,对从境内区外入区的货物进行加工,不需要申请委内加工手册。此时也不需要按比例对设备补税。
问:请问海关关于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具体指什么?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规定:“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问: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综保区内企业,是否需要有专门的系统?
答:根据《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规定: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区内企业,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问:成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购买哪些货物可以适用保税政策?
答:根据《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联合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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