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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是新生事物,由于处在发展初期、准入门槛低、税收政策优势等因素,行业迅猛发展的有“野蛮生长”的趋势。[3]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跨境电商的发展整体上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4]还存在法律法规缺失、安全风险、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1. 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中仅第六十二条和**百三十一条分别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消费者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追偿权利进行了规定。如前所述,《食品安全法》本身的条款相对缺少直接有关跨境电商的内容,比如第六章食品进出口主要是指一般贸易进口食品,缺少跨境电商进口食品方面规范条文。而2019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涉及跨境电子商务的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问题突出的食品检验检疫等几乎没有涉及。[5]缺失上位法的支撑、缺失操作性的管理办法,以上缺失的直接负面后果是容易形成监管灰色地带。
2. 准入要求降低、隐藏安全风险
比较一般贸易而言,“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进口的食品享受一系列便利措施。比如,对其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进口的食品很可能来自市场采购,无需生产企业注册,无需官方的卫生证书。以上便利措施导致的问题在于食品的质量参差不齐,无法溯源,一旦出现质量不合格乃至更严重问题,往往无法明确责任、及时应对。
3.难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跨境电商交易链条较长,涉及的主体较多,相关责任承担容易落空。《海关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及相关公告存在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以及跨境电商企业需要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的规定。但综合来看,以上规定往往流于声明层面,无法在实际操作层面落地。从终端消费者角度来说,其也无法获得更多的食品安全标准信息,甚至有些时候可能会面临维权不能的现实局面。[6]
4.监管能力不足
与市场贸易方式类似,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具有批次多、品种多、通关时效要求高等特点。在操作流程上,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下的整批货物从境外进入境内保税仓库,再根据订单拆分成百上千个包裹,通过X光机。以上流程下产生的海关监管工作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现有的监管资源实际上难以满足电商进口数量飞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事后的抽查、核查或稽查等执法手段对于食品安全此类关切人体健康乃至公共卫生安全的商品而言又有一定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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