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我国高净值个人和家庭的数量也随之上升。目前中国家族企业的创始人不仅注重追求财富的创造,也愈发重视财富的有序管理和传承。而相较于其他的财富管理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凭借其特有的风险隔离和资产保全、家族财富有序传承、与家族隐私保护等功能,逐步成为高净值家庭财富管理和传承的优先选择。本文将从家族信托的起源、法律要素、功能及实践等方面展开介绍及阐述,希望能帮助读者对家族信托的相关基本概念、功能优势、架构安排和应用现状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01
家族信托的起源
家族信托起源于英国的信托制度,英国法历史上分为普通法(commonlaw)和衡平法(equity),英美信托法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所保护的“用益制度”。在十字军东征时期,战士会常年离开英国,而当时的法律不允许他们的妻子或未成年继承人直接管理他们在英国的土地,战士会在离开英国前将其土地所有权转让给留在英国的可信任的朋友,并与朋友约定:(1)由这位朋友作为土地所有人来管理土地、收取土地收益并支付税款;(2)当原土地所有人返回英国时,受托的朋友会把土地所有权重新转回给原土地所有人;(3)如果原土地所有人没有返回英国,受托的朋友会用土地的收益照顾原土地所有人的家人并在其继承人成年之后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该继承人。根据当时英国普通法的规定,财产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财产所有权人拥有其所持有财产的一切权利,当然也包括财产的受益权和处置权,上述涉及受益权和处置权的第(2)条和第(3)条约定很难通过英国的普通法法院得到保护。为了解决实际困难,原土地所有人或其家人会向大法官法院(衡平法法院)请愿要求大法官基于正义和良心来保护和执行该等约定。随着上述安排逐渐得到衡平法法院的认可和强制执行,财产所有权和受益权的分离也正式突破了英国普通法的制度约束,并在后来应商业领域的广泛需求逐步发展成为现代的信托制度。判例法的发展有力推动着英国法体系的完善,在过去几百年的司法实践中,英国法院在诸多案件中不断归纳信托规则,所创造的判例(例如1840年KnightvKnight案明确的信托设立三大确定性要求)在之后的实践中依然不断延续自身的价值。在成文法领域,英国也陆续出台了与信托相关的法律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时更新,如2000年《受托人法》(TrusteeAct2000)是英国当前信托法体系下的一部重要法律。随着判例法的丰富和成文法的完善,信托制度走向规范化和现代化,并为广泛接受与应用。
在信托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现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也逐步获得较为统一的定义。家族信托指以家族财富为依托,由委托人基于一定的目的,将其家族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受托人依照信托契约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02
家族信托的法律要素
1. 家族信托的主要角色和基本架构
家族信托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保护人[1]四个主要角色。委托人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者,通常为家族企业的创始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受托人是指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根据信托目的管理信托财产并承担受信义务的主体,一般为信托公司。受益人是指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主体,一般为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其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信托利益。保护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监督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的主体,其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保护人不属于家族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保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