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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为避免婚变带来的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多人开始重视婚前个人财产的安排。
一部分人会选择签订婚前协议的方式,明确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为婚姻签署协议依然是很尴尬的事情。专门为婚前财产设立信托,成为一种有效的资产隔离途径。
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婚前个人财产设立信托后,该部分财产转移到信托计划名下,与其他未设立信托的财产相隔离。
根据《信托法》的以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设立家族信托,可以避免在未签署婚前协议的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设立家族信托后,若委托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信托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部分,仅有孳息和自然增值可以认定为个人财产,其余收益部分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有必要搞清楚孳息和自然增值的范围。
孳息、增值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由于民法体系的发展,孳息的概念已较为明确,这里不做详述,仅强调一点:孳息与主物具有从属关系。
自然增值,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未见其他法条中有类似表述,也未见有相关解释,对于自然增长的理解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畴。
自然增值中的“增值”,从字面意义理解为物或权利价值的增长,其增长部分与原物不具有从属关系,这也是增值与孳息的区别。
例如,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孳息,房价上涨属于增值;股息、股利属于孳息,股价上涨属于增值。
自然增值、非自然增值
与自然增值相对的概念,即为非自然增值。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非自然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相关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主动的投资、管理、经营行为。该观点也得到了相关案例的印证。
(2020)高法民申1003号-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020)湘民申1954号-彭某、王某1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从上述规定来看,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有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和自然增值三种形式,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个人财产,投资经营收益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争议点在于彭若籼所持股票中的婚前个人财产数额。股票性质上属有价证券,股票的价值增长,无论是未经市场买卖而只因市场原因造成账面价值增加,还是实际变现后使得货币资金增加,都应当视为股票本身价值的增长。彭某现主张彭若籼婚前购买股票的收益属于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但彭若籼在婚后对股票账户进行了多次卖出买进操作,具有积极投资管理的行为,应当认定全部股票的增值属于经营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平等分割原则予以分配。
可见,司法实践中主要以相关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主动的投资、管理、经营行为作为标准,判断增值部分属于自然增值还是非自然增值,从而判定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家族信托收益是否属于自然增值?
个人婚前财产设立家族信托,若委托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信托受益权属于个人财产,但委托人基于受益权产生的信托收益则应区别不同情况考虑。
若委托人参与了家族信托的投资、管理、经营,则更有可能将信托收益认定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若委托人未参与家族信托的投资、管理、经营,则更有可能将信托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
结合目前家族信托的类型,全权委托型家族信托的信托收益可能被认定个人财产,半委托型或通道型家族信托的信托收益可能被认定为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选择何种类型的家族信托,不应仅考虑资产隔离问题,还应综合考虑传承、投资、经营、税收、公益慈善等方面,综合设计满足委托人家族需求的家族信托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