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造商产生和持有的临床数据:
-临床试验(第四版的指南附录2就何时需要进行临床试验提供了指南。根据医疗器械指令93/42/EEC附录X的1.1a章节,可植入器械和IIII类器械必须进行临床试验(除非有其他正当理由);MEDDEV2.7.1第四版规定了以下情形也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器械运用了新技术或现有技术的临床新用途;现有的临床数据存下任何差距不足以证明器械(包括I、IIa、类和IIb类器械)使用的受益、风险、要求或副作用满足适用的基本要求。)
- PMCF研究以及其他使用数据等;
2)来自文献的临床数据
4)产品上市后监督(PMS),包括:不良事件(含本产品和等效产品)、用户使用报告、客户抱怨、与临床相关的纠正措施(召回、通告、风险警示)
注:若产品为新产品,应给出上市后跟踪/监管方案;若产品已经上市,应提供产品上市后的跟踪/监督结果;CE换证时,需要提供近5年的跟踪/监督结果汇总
5)产品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产品上市后临床跟踪是产品上市后监督的其中一种方式;若产品的中/长期风险与临床性能是已知的,或是其他适当的“产品上市后跟踪PMS”活动已经提供充分信息并相应风险已解决,则可以不需要进行“产品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大部分产品都不需要进行产品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
1)给出临床数据列表,进行分类(性能、安全、或是性能+安全)
2)对临床数据进行排序(重要性、相关性)
3)简述数据判定方法(MEDDEV 2.7.1 附录D)
5)引用临床试验报告(若适用)
1)评价产品的有效性
2)评价产品的安全性
3)评价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信息的充分性和适宜性
1)产品符合MDD的基本要求
2)证实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
1)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含签名)
第四版欧盟临床评估指南的发布,的确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此文对主要变化进行了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