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高净值人士的子女逐步迈入婚姻年龄,父母往往在子女领证前出资完成房产交易,达到对子女个人财产的保护。事实上,新婚的年轻夫妻家庭结构简单,房屋以自住为目的,但随着家庭成员增多,在我国放开三胎的生育政策的大环境下,原来的两口之家升级为三口之家甚至四口之家,改善性住房需求也成为刚需。
很多小家庭此时就会选择把原来居住的房屋卖掉,用获得的卖房款来购买第二套房屋。第二套房价格超出原售房款的部分往往由现有家庭收入补充或者直接。这步操作会使得父母原来精心妥善的安排出现风险点。
在年轻夫妻婚姻出现危机时,小夫妻双方对第二套房的权益归属可能产生争议。目前法院的处理方式为:一方婚前个人房屋出售款全资覆盖婚后新房且新房完全登记在售房一方的,婚后新房财产性质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如果房产有增值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后新方登记为夫妻另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则婚后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见婚前买好房也可能由于“计划赶不上变化“而导致父母精心的安排落空。
事实上,对于处理这类家庭事务问题,家族信托注重高净值人士私密、灵活传承的需求,相比于婚前直接买房有着天然优势。在处理不动产传承方面,家族信托从业者们也积极实践,逐步形成了业内共识的处理模式。
不动产家族信托业务模式为委托人出资设立一个单一资金型家族信托,该家族信托出资购入委托人已经持有的房产,也就是“做买卖”,后将该家族信托受益人制定为“直系血亲后代非配偶继承人”。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持有房产的人为信托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包括委托人儿女在内的“直系血亲后代非配偶继承人”则为信托受益人。由该家族信托对委托人指定的房产发出购买要约,按照一般流程完成房产的买卖交易,实现该信托对房产的控制。
目前,不动产交易过户有较高的资金成本,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以不动产传承为目标的家族信托的发展。监管层近期已高度关注家族信托配套制度顶层设计。去年12月,人民银行积极回复原证监会主席肖钢关于家族信托相配套的非交易性过户、登记、税收等制度的改进提案。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在今年两会上也建议尽快修订信托法,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随着信托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家族信托低成本持有不动产(家族信托持有房产纳入非交易过户范围),助力不动产传承已逐渐成为可能。
家族信托在现金、理财产品受益权以及保单传承上已有很好的防范婚姻风险的实践。在信托法中明确约定家族信托的受益权属于个人财产,不受当事人婚姻关系变动影响。对于有隔离子女婚姻风险诉求的高净值人士可先利用手中现有的金融资产搭建家族信托传承框架,在一个较长时间周期内,积极关注信托法律政策导向,选择合适时机以较低成本把其他类别的家庭资产转入家族信托专户名下,不断丰富完善家族信托内容,从而达到理想的财富传承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