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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代意义上的信托,源自于英美国家,属于典型的舶来品。就本质而言,中国的“信托”,其精髓与西方的信托之间并不存在根本性区别。
当然,由于中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关于信托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及民法等相关规定。而西方国家如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有关信托的原理、规则等,往往是在判例中进行体现。这就决定了,一旦发生信托诉争,中国法院通常是依据信托法及相关成文法来裁判,而西方国家主要依据信托先例等来裁判。
当前,中国的家族信托发展迅速,近几年数量及规模上呈几何级增长。反映出国内民众对于家族信托的接受度在广泛提高。
信托公司也逐步构建匹配的服务团队、业务流程、运营管理及信息系统等,标准化的资金类家族信托业务初具成型。各大银行、券商及保险等也纷纷布局家族信托,加大推介力度。
那么,国内的家族信托到底靠不靠谱呢?
对此,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国内家族信托是靠谱的。只要是以合法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的设立的追求合法目的的家族信托,均能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很多人往往认为西方的信托可靠,而中国的信托不可靠。这是一个误区。中国的法律制度确实有许多地方尚待完善,在法律执行层面更是需要强化,但作为一个融入全球的现代国家,中国已经是一个法治国家。就私人财富的法律保护而言,我国《宪法》历经多次修改,明文确立了私人财产与国家、集体财产具有平等的财产权,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并已经建立起一套具体而完整的财产保护法律体系。《信托法》详细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信托的基础性规范;
司法解释及《九民纪要》等文件,均确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裁判在中国司法体系具有确定性及可预见性。
但另一方面,家族信托的潜在风险,需要高度关注。
一方面,从客户的角度来说,必须选择真正具有规划能力的机构来落地家族信托。如果信托设立过程中违法,或者信托设计缺陷,将影响信托的有效性以及信托目的能否实现。比如,在婚姻期间设立家族信托,未签署配偶同意函,可能导致信托设立无效。
另一方面,从信托公司等服务机构的角度来说,需要关注客户尽职调查、受托人职责尤其是受信义务的履行问题。许多信托公司或服务机构在受信义务的履行方面,可能存在待完善之处。如资金来源的审查,信托目的的合法性审查。个别信托公司并未建立与家族信托履职相匹配的业务团队、业务流程及运营系统,无法履行家族信托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有些客户属于已经生病的客户,在财产来源、信托目的方面存在瑕疵。法律不保护非法财产,不帮助实现非法目的(如逃税避债等)。逃税避债为目的设立的家族信托,在法律上构成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