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营业场所:指申请人拥有产权的营业场所或者租用1年以上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申请人经营业务的需要;
(二)必要的商务设施:2台以上线性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能够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的计算机;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四)在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质量担保专用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担保,或者向授权的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金额不低于相应担保金额的银行保函;
(五)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六)遵守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
2. 旅游营业执照申请材料
1. 开办申请书(国家旅游局印发的《旅行社技术报告》一式三份
2. 缴纳旅行社****书;
3.营业场所、设施、设备清单;
4. 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记录表。
3.旅游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步:向申请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名称。
第二步: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向市政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申请旅行社技术报告》三份,并按填写要求如实填写信息。申报材料应当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市旅游局首席代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验收后,向市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步:市旅游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出审批组成员到拟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作出书面批准或不批准,并通知申请人。
步骤4:
1. 经批准的旅行社,由申请人到市旅游局质量标准管理办公室领取设立旅行社的批准
2. 持批准文件到市旅游局办公室缴纳****金
3.经省旅游局批准后,向省旅游局申领《境内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4、持许可证到市旅游局质量管理处盖章、备案
5. 申请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设立批准书》和加盖公章的《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被不批准的旅行社,请申请人到市旅游局质量标准管理办公室领取不批准设立旅行社的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