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出口管理,根据目前出口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决定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地区范围及发证单位作出调整,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同时,进一步明确有关发证原则和申请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43种商品不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增加22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以任何贸易方式、输往任何国家(地区)的这些商品,一律需申领出口许可证,其品名为:
三、经过以上各项调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共212种,其中对港澳地区以外不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25种。为了便于管理、方便业务,现对212种出口许可证商品的分级管理作如下调整:
(一)经贸部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共30种。
(二)经贸部授权各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共42种。
(三)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共140种
四、出口许可证核发原则和申领程序:
(一)出口许可证商品中的计划列名商品(指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凭计划核发出口许可证。计划未列名商品,对港澳出口,凭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核发出口许可证;超计划、超配额出口,凭经贸部批准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除计划列名和对港澳外,其余的非计划列名商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对其它国家或地区出口的许可证商品,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权限,仍由各发证部门自行审批。
(二)各级外贸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计划、配额,审核出口合同及价格发证。
对目前已成立出口协会的商品,如玉米、地毯、糠醛,凭协会协调后的合同发证。非金属矿产品(砩石、滑石、轻重烧镁、鳞片石墨、重晶石、矾土等)按协会制定的低限价审核发证。
(三)对规定由生产地经贸厅(委、局)核发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其他经贸厅(委、局)一律不得发证。
(四)对已批准的“三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其经营范围内,凭企业上报并经经贸部核定的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每半年申领一次出口许可证。
已批准正在执行的补偿贸易项目,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凭经贸部核定的年度补偿贸易计划,按许可证分级管理及有关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已批准的来料加工项目,凭经贸部核定的年度加工数量,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及有关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以上各项在经贸部没有核定下达计划之前,仍按我部(86)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更好地利用外资,引导外资正确投向,对新进行的利用外资项目,涉及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审批问题,仍按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各部门工贸公司的许可证申领办法,仍按我部(86)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6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经济特区出口管理问题,我部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已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经济特区外贸管理办法》,在办法未实施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经济特区外贸企业出口特区自产商品(包括利用内地原料加工增值20%以上的商品),属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向指定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根据目前计划管理体制,经济特区外贸企业的出口计划均包括在该省外贸出口计划中。特区外贸企业计划内出口商品(不论是否特区产品),凭我部下达的省出口计划发证;计划外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管理的商品,除另有规定者外,由特区外贸企业报该省汇总审核后,由省上级报经贸部,凭部批准文件,按出口许可证分级管理规定,向指定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七)新增加的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物运输已在途或已到口岸待出口而来不及办理出口许可证的,为不影响出口,在国家批准经营范围内,可向当地海关出具保函,经海关同意后,由海关登记放行,限期补证结案。逾期不补证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七、重申严禁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出口许可证和弄虚作假骗领出口许可证。
八、请海关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凭出口许可证监管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