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迁址海南需做重大事项变更吗?
私募基金公司跨省市迁址到海南,在工商系统会涉及到“机构名称”和“注册地址”的变更。根据中基协的要求,私募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告:
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高管人员发生变更;
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发生变更;
③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合并;
④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管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⑤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⑥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私募基金公司跨省市迁址到海南,已经发生了”机构名称”变更的重大事项,需要在工商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登录中基协的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进行变更登记。
私募基金公司异地办公的要求
中基协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中对办公地有明确的要求,即:
(1)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
(2)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3)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异地办公在海南并不属于禁止情形,海南大部分园区对于享受海南税收优惠的私募基金公司有实地办公的要求。
私募基金公司迁址海南需提交法律意见书吗?
私募机构迁址海南,向中基协报告时,需不需要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呢?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公司迁址海南,如果只涉及“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不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就无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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