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标准,经过培训并达到考核要求。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具有对所经营的产品进行检验(验证)的能力。经营面积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仓储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居民住宅房不能作为企业的办公、经营、仓储场所。企业经营地址应与注册地址一致。9、兼营或专业代理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和仓储场所或区域,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及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产品的陈列展示及储存不得与其它产品混放。⑦首次经营品种质量审核制度。对质量异常、标志模糊的医疗器械应拒收。
组织机构与人员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
2、经营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熟悉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质量标准,经过培训并达到考核要求。
3、企业应设置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检验(验证)机构,行使质量管理和质量验证职能。企业应有专门的质量检验场所和相应的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企业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的售后服务人员,具有与经营规模及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维修等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5、企业应配备质量检验(验证)人员(不少于2人)。经营企业的质量检验(验证)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悉所经营产品的质量标准,并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具有对所经营的产品进行检验(验证)的能力。
企业质量负责人、质检员不得在外兼职,凡聘用退休、内退、辞职等人员,必须由原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
6、企业应建立人员的健康档案。直接接触无菌器械的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等的应及时调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