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法律意见书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登记、部分重大事项变更时需提交律师事务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文整理了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条件及要求,以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参考。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前提条件
《关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来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以下情况时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协会要求);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要求
1.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要求包含如下内容:
申请机构的依法设立与有效存续情况、名称与经营范围情况、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服务情况、高管人员设置与资质情况、合法合规情况、涉诉或仲裁情况、登记申请材料等,针对登记申请是否符合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
2.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要求包含如下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应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三、律师事务所勤勉尽责要求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瞒报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法律意见书内容应当包括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以及对有关事实、法律问题做出认定和判断的适当证据理由。所涉内容应当与申请机构在AMBERS系统及协会从人员管理平台填报的信息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应当做出特别说明。
法律意见书的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涉指代主体名称、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具体明确。
结语
法律意见书是协会判断机构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能否进行重大事项变更、是否履行披露义务的重要参考文件,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