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6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认监委关于增加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认监委2022年第9号公告),将GB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等8项标准纳入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QC-C1101-2020)的有效实施,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汽车》(CNCA-C11-01:2020)和认监委2022年第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缩写CQC)修订了CQC-C11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汽车》(见附件)。
现将细则修订情况及执行新增标准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 实施细则修订主要内容
附件1-1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1)01-12-03 增加车辆右转弯提示音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694-2020《车辆右转弯提示音要求及试验方法》;
2)01-18 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增加依据标准GB 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3)01-28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DVR)增加依据标准GB39732-2020《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GB/T 38892-2020《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
4)02-25-05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增加依据标准GB/T 39132-2020《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5)03-08 增加甲醇燃料汽车的排放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HJ 1137-2020《甲醇燃料汽车非常规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6)05-09 增加商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186-2019《商用车辆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7) 05-10 增加商用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185-2019《商用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8)05-11 增加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型式试验项目及依据标准GB/T38796-2020《汽车爆胎应急安全装置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二、 新版标准实施方案
1、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对新受理的认证申请,CQC可根据企业自愿,在现有标准基础上增加8项标准作为认证依据。2023年7月1日起,对新受理的认证申请,须依据包含8项标准的全部标准实施认证。
2、 2023年7月1日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相关产品,无需换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但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企业应采取到期换证、年度监督、产品变更等方式自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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