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股权基金高管新规要求(征求意见稿)
【股权高管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管理人员应当 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 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股权投资、股票发行保荐业务,且担任基金经理、投资 经理、信托经理、投资主办人、保荐代表人等职务,或者担3任**管理人员或者同等级别职务;
(二)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 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 职务;
(三)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 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四)在拟投行业公司担任**管理人员或者在具备一 定技术门槛大中型公司担任相关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在科研院校相关领域担任专家教授、研究人员,或者在符合国家战 略发展需要的科技型企业担任创始人;
(五)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员、合伙人或者 从事资本市场相关业务,或者在实体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资本市场相关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业务;
(六)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员、合伙人或者从 事资本市场相关业务,或者在实体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资本市场相关的合规、风险控制、法务等业务;
(七)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工作, 且具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管理能力;
(八)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有一位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相关工作经历
【股权业绩要求】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 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近 10 年内至少 2 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且至少应有 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4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成功退出。其中主导投资是指 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 料。 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 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