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F963-17 的第 4.3.5.2(1)节规定,必须对可触及的基材和所有小部件进行总铅和八种可溶性重元素测试,但术语“可触及”在 4.3.5.2(1)(a),并且确定您的玩具是否符合此附加要求非常重要。
ASTM F963-17 第 3.1.2节定义了“可触及”,必须在适合年龄的使用和滥用测试之前和之后检查玩具的可触及部件。
出于第 3.1.2 节中定义的目的,如第 4.3.5.2节所述,只有在适合年龄的使用之前和之后,玩具或可以吸吮、口含或摄入的玩具部件和滥用测试——需要测试八种可溶性重元素。这意味着,由于难以接近、尺寸、质量、功能或其他特性而不能被吸吮、口含或摄入的玩具或玩具部件,不需要对上面列出的可溶性元素进行测试。如果此类物品可触摸,则仍可能要求遵守CPSIA 下的此类物品的总铅含量限制。
以下标准对于可能被吸吮、口吃或吞食的玩具的分类被认为是合理的: (1)用于口吃或接触食物或饮料的所有玩具部件、化妆品玩具的组件以及组件或书写归类为玩具的乐器;(2) 供 6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其中玩具的部件或部件有可能与嘴接触。见第 4.3.5.2(1)(a) 节的注 4。
如果您的产品按照适用于 6岁及以上儿童的年龄分级,并且不太可能被吸吮、口吃或吞食,则不需要对八种金属进行测试。请记住,无论这种分析如何,CPSIA都要求儿童产品的所有可接触组件都满足 100 ppm 的铅含量要求。请查看我们的 主要指导页面。
委员会关于重元素测试 的决定: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确定,仅由以下材料的任何组合制成的儿童玩具不需要 由第三方实验室根据ASTM F963 的第 4.3.5.2 节 重元素:玩具基材材料进行测试:
未加工和未经处理的木材(参见 16 CFR §1251.2);
由刨花板、硬木胶合板或中密度纤维板制成的工程木制品(参见 16 CFR §1252.3(b));和/或
未经处理且未掺杂的未加工人造纤维——尼龙、聚氨酯(氨纶)、粘胶人造丝、腈纶或改性腈纶和天然橡胶胶乳(参见 16 CFR§1253.2(b))。
镉
第 4.3.5.2(1) 节规定,玩具中的易触及基材(包括易触及的玻璃、金属和陶瓷玩具或玩具的小部件)受 F963-17 表 1规定的限制,其中规定,除其他外要求,可溶性镉含量限制为百万分之 75(或作为玩具一部分的造型粘土百万分之 50)。第4.3.5.2(2)(c) 节规定可溶性镉含量限制为 200 微克。
这两个要求有什么区别?
第 4.3.5.2(1) 节中要求的测试程序基于 2 小时的提取时间。第 4.3.5.2(2)(c) 节明确指出,该节是对表 1中限制的补充,但仅适用于金属玩具或作为小部件的金属玩具部件。当按照第 8.3.5.5(3) 节进行测试时,该类玩具在 24小时内从物品中提取的总镉值不得超过 200 µg。该部分确实指出,“可以通过 8.3.1中规定的总元素含量筛选来确定对上述所有要求的符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