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标志与产品质量
要明确一点,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
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主要是产品在使用及维护过程中的安全性),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
CE标志的使用要求
1. 必须明显易见且不易磨损脱落
2. 标识于产品本身或包装盒或说明书或保证卡上
3. 必要时应附加认可验证机构之识别编号
4. 不可与其他标志混淆不清
5. 标志的小高度≥5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