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尚未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应当通过评审的方式来确定自己当前的环境状况,以便对它的所有环境因素予以考虑,作为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基础。
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四方面关键内容:
1. 识别重要的环境因素,包括在正常运行中、异常条件下(含启动和关闭情况)、发生紧急情况和事故时;
2. 确定法律、法规和其他环境要求;
3. 审查所有现行环境管理活动和程序(包括与采购和合同有关的);
4. 评价对以往紧急情况调查的反馈。
在所有情况下,都应当考虑到组织内的正常和异常运行条件,以及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评审时,可根据活动性质的需要,采用调查表、面谈、直接检查、测量,以及参考过去的审核或其他评审结果等方式。
标准的实施边界,以及是在整个组织,还是仅在特定的工作部门内实施,由组织自行决定。组织应当规定其环境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并形成文件,以明确界定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边界。当组织是一个更大组织在给定场所的一部分,对范围的确定尤为必要。
边界一经确定,组织在此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产品和服务,均须包括在环境管理体系内。
在确定范围时,环境管理体系的可信性取决于边界的选取。若组织的某一部分被排除在环境管理体系之外,组织应当能做出解释。如本标准仅在特定的工作部门实施,可以采纳组织内其他部分业已建立的方针和程序,用来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只要它们适用于这些行将采用本标准的部门。